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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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90條: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由此可知,責任保險理賠機制之啟動須包含兩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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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法令規範對第三人負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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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受到賠償的請求。
此處所謂的「法」,主要是依民法〈184~198條〉侵權行為相關規範及其他相關民事特別法受到求償為主。責任保險的責任歸屬,目前逐漸偏向無過失主義;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不在保險的保障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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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
分為強制性〈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 非強制性〈如: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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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主體:
分為被保險人本人〈如:個人責任保險〉與 非被保險人本人〈如:僱主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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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與否:
分為一般責任保險〈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 專業責任保險〈如:醫師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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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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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或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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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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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的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致體傷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負賠償責任且受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賠償責任以超過勞保條例、公保或軍保之給付部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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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保險:
產品製造商因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產品製造商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產品製造商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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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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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被保險人於約定之「追溯日」後的保險期間內,因被保證員工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導致下述損失發生者,經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現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且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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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所有財產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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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受託保管財產之損失而依法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汽機車險
火險